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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办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04阅读数:

全体教职工: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2019 年 1 月 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使全体教职员工都能享受到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税收优惠,现就有关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符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享受条件》的教职工务必登录国家税务总局下载官方正版“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完成自然纳税人识别号申请手续。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各位教职工务必在2019 年 1 月10日前完成个人实名认证和填写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

二、由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涉及大量的个人隐私,不宜层层汇总申报,同时今年税务系统新上线,税务部门建议大家采用个人所得税APP自行申报方式进行申报。

三、个人所得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中,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的扣除方式一经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对于有关个人相关附加扣除项目需要调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四、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时,“扣缴义务人名称”统一填写为“bat365官网登录入口”,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填写为“12140000405747348x”。

五、为确保公司教职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的唯一性和准确性,学校定期从税务局办税客户端接收教职工提交的专项扣除信息并在当月工资应纳税所得额里进行相应扣除。

六、如果没有及时在2019年度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以致在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税时未享受扣除或未足额享受扣除的,可以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

七、个人在填报完善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时,如有疑问或遇到问题时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或联系财务处税务专管员柳耀辉老师进行咨询,咨询电话:3922088。

八、教职工本人应当对填报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附件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享受条件.pdf附件二:手把手教您使用“个人所得税”APP.doc附件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和扣缴申报操作指引.pptx

                                           财务处

                                         2019 年1 月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