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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开展2019年度教师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答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13阅读数:

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2019年度全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9〕1241号)和《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规则》(晋人职字〔2006〕30号)文件精神,现将公司2019年度教师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答辩的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答辩人员范围

凡参加2019年度晋升(含转评)教授、副教授职务的教师,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学术答辩,人力资源管理处根据申报人员学科门类等情况分组并组织答辩,答辩成绩当年有效。

二、参加答辩需准备的材料

1、填写答辩书1份(附件1,用A4纸正反面打印,必须手写,左侧装订,必须贴照片),答辩书中填写的所有英文内容应有对应的中文说明)。申报答辩所在的学科必须与本人从事的专业和拟申报评审的学科一致。

2、提交受聘现职期间、近5年来的学术技术工作总结2份(字数不超过2千字,A4纸打印)。学术技术工作总结要点填入答辩书中相关栏目。

3.学术答辩论文2篇(各复印2份)。要求如下:

答辩论文须为受聘现职以来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本专业学术刊物公开发表、代表本人学术水平、研究成果的论文。

答辩论文须为本 人 论 文 代 表 作中的2篇,其中晋升教授者须为送审同行专家鉴定合格的论文,填写到答辩书的相关栏目中。

凡上次学术答辩未通过的须至少提供上次学术答辩之后新发表的1篇学术论文(非SCI、EI,要求查重检测合格)进行答辩,否则不予接收申报答辩。

答辩成绩当年有效。凡答辩未通过者,不得参加申报评审。

4、请将上述材料装在档案袋中,档案袋封面见附件2。

三、答辩要求

答辩时间为15分钟。分两个环节:

1.本人自我介绍。前5分钟简要介绍本人近5年学术研究情况,包括本人学术研究进展情况及研究成果在本学科所处的位置,解决了哪些理论实践课题,对本专业学科前沿动态掌握情况;本人答辩论文的主要学术观点及学术创新点、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成果。

2.学术答辩。以问答为主,后10分钟回答提问、点评、辩论。

四、答辩形式

1、实行答辩论文评判及专业答辩命题匿名制、现场答辩公开进行的办法。允许参加答辩人员及其他人员旁听。答辩者回答问题结束后,评委当场进行点评。

2、答辩以问答为主,可多次随机提问,通过答辩考察了解答辩论文的真伪、学术水平的高低,衡量答辩者的教学科研成果在所从事专业领域内的学术位置和作用。

3、为了维护答辩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欢迎答辩人员对答辩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可进行举报。

五、命题

评委本着便于直接交流,又利于考察答辩者学术水平、能力的原则进行命题。答辩题目应涵盖专业知识和考察创新能力等内容。评委根据答辩者提交的论文和总结,在此范围拟出3道答辩题,答辩者从中选择2道题回答。

六、评分标准

评委根据答辩人的水平赋分后,按优秀、合格、差(不合格)3:6:1的比例进行排队、确定名次。按得分高低,优秀比例不得突破30%,末位淘汰率不得低于10%,其中优秀须答辩成绩85分及以上。答辩结果作为教师高评委会评审的主要依据之一。

答辩成绩实行百分制,论文、科研学术水平评价占总成绩的50%,答辩成绩占50%。破格(包括普通破格和特殊破格)晋升的答辩成绩必须为优秀,正常晋升的答辩成绩须为合格。

七、注意事项

1、凡参加答辩的人员,答辩时不携带任何讲稿和提纲,不使用PPT演示。

2、按时到达指定答辩地点候答,不到者按弃权处理。进入答辩会场人员要及时关闭手机。

3、答辩开始,答辩人首先作自我介绍:本人姓名、所在学院,本人从事的专业及研究方向和所授课程名称。

4、等候答辩或旁听时,不得在会场随意走动、交头接耳、对答辩人评头论足、发出任何声响,以免影响答辩人现场发挥。

5、禁止到评委休息处找人,影响评委的工作和休息。

6、凡有违反上述纪律者,经劝阻无效,取消其答辩资格。

八、时间安排

1、学术答辩时间拟定于2019年12月20日,具体地点、分组等事宜另行通知。

2、请各学科评议组务必在2019年12月16日下午4点前将以下材料交到人力资源管理处人才发展科(德怀楼505室),过期不候。

(1)个人完整的答辩材料1套:即本通知第二项(二、参加答辩需准备的材料)的全部材料;

(2)按照晋价行字[2005]44号文件规定,高级职务答辩费300元/人,高级职务评审费300元/人,中级职务评审费200元/人,请各学院(处、研究院、校区)一并收取,如学术答辩未通过将退还其评审费。

(3)答辩汇总表纸质稿(加盖公章)和电子稿各一份(附件3),电子稿发送至指定邮箱。

九、联系方式

联系人:韩喜英 刘娟

联系电话:3924992

电子邮箱:rcfzk@nuc.edu.cn

                                                人力资源管理处

                                                2019年12月13日